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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联信企业服务-出口退税,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18/02/25 点击数:946
一、出口退税简介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三)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五)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五、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六、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  出口退税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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